关于公布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批检验结果全市范围
互认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鄂卫函〔2024〕242号)和湖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关于印发<湖北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通知》(鄂临检发〔2024〕16 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十堰市临床检验中心对我市32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进行评估,拟定出首批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全市范围互认项目清单。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可依照此清单标注临床检验类项目互认“鄂HR”或“十堰HR”标识,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附件:十堰市2024年首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十堰市2024年首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docx
十堰市临床检验中心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