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李克强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681号令的形式于2017年6月19日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一是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二是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于2018年7月6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治理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室厅、国务院办公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相关统计法规条例制度集,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鄂卫办通【2019】98号)要求,我委于2019年6月18日起草印发了《十堰市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对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和整改。
二、本次统计统计质量年活动主要清理核查范围
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本次统计质量年活动重点针对八类统计数据实时清理核查。
(一)死亡人口数据;
(二)全员人口数据;
(三)电子病历和病案首页数据;
(四)预防接种数据;
(五)妇幼保健数据;
(六)重点慢性病数据;
(七)居民健康档案数据;
(八)统计年报数据、财务年报数据、医改监测数据。
三、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实施过程
(一)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数据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二)数据清理核查。根据统计数据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中职责分工,相关责任单位对自己所负责的统计数据进行清理核查和整改。
(三)完善统计制度,建立追究机制。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建立防范数据弄虚作假的工作机制和相关惩治措施。
(四)总结成效,制定整改措施。对数据质量年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制定下一步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