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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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家庭发展科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10日 09:45:00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目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产假政策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

  5、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计部门申请办理。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3500元政策的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5、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6、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经过本人申请、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资金发放等程序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基本条件。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奖扶标准每人每月80元。

  以下几类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妊娠分娩胎儿,但该胎儿没有生命体征)的;

  3、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申请办理。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申请办理。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