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省指挥部《关于调整和优化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鄂防指发〔2022〕31号)等文件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原通用指导意组织进行修订,形成了《十堰市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通用指导意见(第二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第二版指导意见包含大型考试篇、大型赛事篇、大型会议篇、大型展览展销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篇四个部分和6个共同附件,均可在市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使用。请举办(承办)单位在组织大型活动时,对照相应指导意见细化方案和预案,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用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疫情发展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疫情防控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十堰市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十堰市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工作通用指导意见
(第二版)
第一篇 大型考试篇
一、适用范围
本篇通用指导意见适用于十堰市范围内除四种特殊考试(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以外的,考生和涉考人员总数达到200人以上(不含)的其它人社类、教育类、卫生健康类、财政会计类等各种类型的大型考试活动。
高考、中考、国家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的疫情防控指导意见,根据每次考试的具体情况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参考本篇通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考生和涉考人员总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考试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风险排查、戴口罩、通风、消毒、“一扫两核一测”等常态化防疫措施。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提供场地、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
1.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疫情防控指挥体系。主办单位(特指人社、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于考试首日15天以前组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组考机构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保证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高效沟通和协调。
2.配置疫情防控联络员,完善责任落实体系。由主办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总联络员,由主办单位和组考机构工作人员、考生来源单位、食宿场所负责人、协作单位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联络员,具体承担各自范围内疫情防控任务,保证每一条防疫措施都能够落实到位,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高效衔接,严防人员缺位,任务脱节。
(二)疫情防控风险评估
主办(承办)单位在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以前,先要针对本次大型活动疫情防控的风险因素、防控组织和防控措施脆弱性、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三)必要性论证
根据“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大型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必要性论证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四)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审
《活动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八方面内容:①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②食宿场所的基本情况;③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数量和来源等基本情况;④考生和涉考人员考前7天闭环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叙述在考前7天是否脱环进入风险地区旅居,是否进入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⑤防疫风险容忍度(是否允许风险人员参加考试或考务活动,允许哪些风险人员参加考试或考务活动);⑥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⑦考试活动必要性论证结果;⑧主办单位联络员、承办单位联络员、场地提供单位联络员的基本信息。
《疫情防控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四方面内容:①疫情防控组织(含指挥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②拟采取哪些防疫措施;③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采用核酸检测、防疫信息大数据比对等常规防疫措施的,需要单独作出说明;④落实防疫措施的保证措施。
《应急处置预案》着重阐述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应急处置组织;②可能出现的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的具体场景;③各个场景的应急处置规程。
(五)确定禁止参加大型考试和考务活动的人员范围
如果国家和省级组考部门做出“应考尽考”统一安排的(举例:高考),则按照上级组考部门“应考尽考”的规定执行,卫健部门配合组考部门做好医院隔离考场、集中隔离点考场、备用考点的设置及相关防疫工作。
如果国家和省级组考部门没有做出“应考尽考”统一安排的,则禁止以下八类考生和涉考人员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正在执行或者应当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的人员。
3.不符合转绿码条件的红码、黄码人员。
4.近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的人员。
5.考试前7天及考试过程中仍然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又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6.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或者省、市级组考部门《考生须知公告》的规定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
7.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
8.近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经评估该疫情地区疫情规模较大,存在广泛社区传播,外溢风险较高)。
(六)确定审慎参加大型考试和考务活动的人员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审慎参加大型考试和考务活动:
1.经市或县级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感染风险较高的涉疫场所暴露的考生和涉考人员(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共同暴露于婚丧宴会、餐馆、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的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此类人员如果确需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必须采取“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健康监测未发现异常症状后,方可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
2.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1、附件2)的考生和涉考人员。如果此类人员确有必要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的,则必须在考前补填《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并经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审核签字,确认无防疫风险后,方可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考试或考务活动。
(七)设置隔离考场
按照每个普通考点配备3个及以上隔离考场的比例配备隔离考场,并根据隔离考场的数量配备监考老师(含隔离考场监考老师和备用替补监考老师,隔离考场启用期间隔离考场监考老师需穿戴二级防护用品)。
(八)对考生和涉考人员开展防疫风险排查
对考生和涉考人员开展防疫风险排查,排查内容包括:①风险地区旅居史排查(排查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②个人风险状态排查(排查是否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是否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状态);③个人接触史排查(排查近7天内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④湖北健康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排查(排查健康码是否为红码、黄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近期是否有风险区旅居史);⑤考生和涉考人员健康状况排查(排查考前7天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⑥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排查(排查是否接种两针次基础免疫新冠疫苗,因身体原因不能接种者必须提供医学证明,应种未种者在考前安排其补种疫苗);⑦风险排查结束后,组织考生和考务人员签订《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⑧根据风险排查结果编制初筛风险人员名单,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考试,或者是否安排到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九)健康监测
对考生和涉考人员开展考前7天、活动中、活动后7天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的内容为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对健康监测中发现的异常症状人员,告知其立即就医,主办(承办)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填写《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异常情况个案调查表》(附件3),立即向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根据市或县级疾控中心的指导意见采取针对性防疫措施。
(十)对考生和涉考人员健康码和风险地区旅居史进行防疫信息大数据比对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于开考5天以前编制完成考生和涉考人员《大型活动个人信息汇总表》(附件4),分别提交至市或县级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进行健康码比对(比对内容包括绿码、黄码、红码),提交至市或县级公安部门进行风险地区旅居史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主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和公安部门反馈的异常比对结果后,将异常的比对结果分类统计表(健康码异常人员统计表、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统计表)提交给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后将初步处置建议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由预防与救治组提出最终处置意见,送达主办(承办)单位执行。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的处置意见落实针对性防疫措施。
(十一)闭环管理
在考前7天和考中,对考生和考务人员采取以下闭环管理措施:①离堰离鄂管控(十堰本地考生和涉考人员原则上考前7天及考中不得离堰;省内市外来堰考生和涉考人员原则上考前7天及考中不得离鄂;外省来堰参加考试和考务的人员在考试中途暂不离堰);②社会活动管控(考前7天及考中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驻留);③考前7天及考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上车后主动开窗通风;④考试期间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非考生、考务人员、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场工作人员非必要不进入考场内部。
(十二)核酸检测
1.本省参加考试人员和考务人员的核酸检测要求。如果全国范围内均无高、中、低风险区时,无需进行核酸检测。如果国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时,原则上所有考生和考务人员须全部开展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凡是“应考尽考”范围以外的考试,如果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则禁止参加考试活动。高考等“应考尽考”的考试,如果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可以安排到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具体以考前防疫须知公告和疫情防控方案文件为准。对于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认可,不建议在湖北省范围重复开展48小时内核酸检测。
2.省外参加考试和考务人员的核酸检测要求。除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另需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措施。
3.考前2天,由组考单位报请属地指挥部安排专业人员对考场环境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十三)储备防疫物资,配备考点防疫设施
根据隔离考场数量储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或以上级别)、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乳胶手套、鞋套、“84”消毒剂、手消毒剂、电子测温仪、水银温度计、警戒线、消毒器械、夹子(用于试卷消毒悬挂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车(至少2台)等防疫物资。
(十四)合理设置考点及考场的防疫流程和布局
包括查验通道、等候区、复检区、普通考生考场通道、防疫特殊专用通道、隔离考场设置、普通考生座位间隔1米等布局设置。必要时报请属地疾控中心现场指导。
(十五)考中防疫措施
1.首次考试前及每场次考试完毕后,对考场(含普通考场和隔离考场)的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并至少开窗通风30分钟以上。如果启用隔离考场,且发现隔离考场内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考生,则每场次考试结束后对阳性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对隔离考场的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终末消毒。
2.组织人员对进入考点的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开展“一扫两核一测一戴”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查验。对体温异常人员进行体温复测,对复测后体温仍然异常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进入隔离考场考试。对于不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按照本条第(十二)项要求执行。凡健康码和行程卡异常的,按照本条第(五)项要求执行。
3.考务人员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在隔离考场考试的考生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考生进出考点和考场时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考生在考场内考试时提倡佩戴口罩(但不强制要求),最终由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个别对口罩过敏的考生,可以不佩戴口罩。
4.考试期间禁止使用不能单向排风的中央空调,使用其它空调时门窗应当留有一定缝隙,保持适量的自然通风。
(十六)食宿场所防疫措施
如果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联系的非商业性食宿场所,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请属地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如果由商业性宾馆酒店提供食宿的,则由主办(承办)单位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宾馆酒店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其中星级酒店由文旅部门负责,非星级酒店由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七)车辆防疫措施
如果主办(承办)单位安排有转运车辆的,在首次使用前及每次使用后均应对车辆高频易接触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转运车辆的司乘人员应相对固定,乘车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转运车辆使用期间尽量开窗通风,使用车辆空调系统时应当启用新风系统,保证车内有充足的新风量。转运车辆上配备适量的防护用品和消毒剂。
(十八)派驻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
考生和涉考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大型考试活动,原则上不派驻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需要派驻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的,在申报材料中提出书面申请,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派驻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考生和涉考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大型考试活动,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派驻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跟踪做好疫情防控技术指导。所派驻的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并跟踪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公派防疫人员(防疫副主考)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如遇技术疑难问题,可主动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十九)医疗保障
四种特殊考试(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派医疗保障资源(医护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药品、检测试剂、绿色救治通道等)。除此之外的其它大型考试活动,如果确需配备医疗保障资源的,原则上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二十)应急处置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必要时,可报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应急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十一)组织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参加培训。
(二十二)事先告知
主办(承办)单位于开考15天以前向考生和涉考人员发送防疫措施事先告知书(考生和涉考人员防疫须知公告),引导考生和涉考人员主动配合落实防疫措施。
(二十三)制定《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通过《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附件5)的方式,明确规定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指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督办主体、技术指导主体、销号状态,将疫情防控责任压紧压实。
【特别说明】如果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防疫风险排查追溯期限、健康监测期限、闭环管理期限、大型活动核酸检测的查验期限、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省外来返鄂人员“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则以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为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再因为此类技术指标的变动而另外发文。
三、审批(或备案)要求
(一)考生和涉考人员总人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考试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完成备案登记后,一般情况下不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如果认为《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存在问题时,也可以视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二)考生和涉考人员总人数在201-500人之间(含)的大型考试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由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严禁接到申报材料后搁置不理,既不做出审批决定,也不提出任何指导意见)。
(三)考生和涉考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含)的大型考试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考试场所在主城区以外的,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属地疫情防护控指挥部督办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四)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审批申请后,分别对《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则予以登记受理,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当场指导申请人予以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后重新登记受理。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登记受理后,安排下属预防与救治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五)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可以举办”的,提出“同意举办”的书面指导意见,要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遵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预防与救治组可以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向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先行出具《“主动防”“提前防”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附件6)。
(六)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不能举办”“暂停举办”“推迟举办”“择期举办”“变更方式举办”的,则将书面指导意见呈报给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最终裁决。
四、活动阻却及处置意见
(一)凡未经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大型考试活动,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不能在预定的考试日期之前落实本篇通用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则推迟举办,何时落实到位,何时再重启举办。如果决定推迟举办和重启举办的,均应当提前2天将推迟和重启举办的日期向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如果在考试筹备期间,十堰市境内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推迟举办或停办,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四)如果在考试筹备期间,省内市外其它市(州)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防疫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推迟举办或停办。
第二篇 大型赛事篇
一、适用范围
本篇通用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十堰市行政区划内举办的参赛人员总数达到200人以上(不含)的体育类、职业技术教育类、旅游类、服务技能类等各种类型的大型赛事活动,包括由十堰市直接主办的县级、市级大型赛事活动,以及由十堰市承办的全省性、全国性大型赛事活动。
参赛人员总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赛事活动,由赛事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风险排查、通风、消毒、“一扫两核一测一戴”等常态化防疫措施。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提供场地、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
1.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疫情防控指挥体系。由主办(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相关涉赛单位主要(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保证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高效沟通和协调。
2.配置疫情防控联络员,完善责任落实体系。由主办(承办)单位承办科室负责人作为疫情防控总联络员,由各参赛单位(地区)负责人、各比赛场所负责人、各食宿场所负责人、各协作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联络员,具体承担各自范围内疫情防控任务,保证每一条防疫措施都能够落到实处,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高效衔接,严防人员缺位,任务脱节。
(二)疫情防控风险评估
主办(承办)单位在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以前,先要针对本次大型活动疫情防控的风险因素、防控组织和防控措施脆弱性、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三)必要性论证
根据“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大型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必要性论证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四)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审
《活动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八方面内容:①比赛时间、比赛地点、比赛场所的基本情况;②食宿场所的基本情况;③“八类涉赛人员”(含选手、教练、领队、裁判员、工作人员、领导和来宾、陪同比赛家长、食宿场所服务人员)数量和来源等基本情况;④“八类涉赛人员”赛前7天闭环管理基本情况(重点叙述在赛前7天是否脱环进入风险地区旅居,是否进入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⑤防疫风险容忍度(是否允许风险人员参加比赛活动,允许哪些风险人员参加比赛活动);⑥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⑦赛事活动必要性论证结果;⑧主办单位联络员、承办单位联络员、场地提供单位联络员的基本信息。
《疫情防控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四方面内容:①疫情防控组织(含指挥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②拟采取哪些防疫措施;③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采用核酸检测、防疫信息大数据比对等常规防疫措施的,需要单独作出说明;④落实防疫措施的保证措施。
《应急处置预案》着重阐述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应急处置组织;②可能出现的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的具体场景;③各个场景的应急处置规程。
(五)确定禁止参赛的人员范围
以下八类人员,禁止参加大型赛事活动: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正在执行或者应当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的人员;
3.不符合转绿码条件的红码、黄码人员;
4.近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的人员;
5.赛事开始前7天及比赛开始后仍然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又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6.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
7.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
8.近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经评估该疫情地区疫情规模较大,存在广泛社区传播,外溢风险较高)。
(六)确定审慎参赛的人员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审慎参加大型赛事活动:
1.经市或县级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感染风险较高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共同暴露于婚丧宴会、餐馆、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此类人员如果确需参加大型赛事活动,必须采取“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健康监测未发现异常症状后,方可参加大型赛事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赛事活动。
2.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1、附件2)的人员。如果此类人员确有必要参加大型比赛活动的,则必须在赛前补填《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并经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审核签字,确认无防疫风险后,方可参加大型赛事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赛事活动。
(七)防疫风险排查
对“八类涉赛人员”开展防疫风险排查,排查内容包括:①风险地区旅居史排查(排查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②个人风险状态排查(排查是否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是否处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状态);③个人接触史排查(排查近7天内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④湖北健康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排查(排查健康码是否为红码、黄码,排查大数据通信行程卡是否有近7天内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提示);⑤“八类涉赛人员”健康状况排查(排查参赛前7天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⑥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排查(排查是否接种两针次基础免疫新冠疫苗,因身体原因不能接种者必须提供医学证明,应种未种者在赛前安排其补种疫苗);⑦风险排查结束后,组织“八类涉赛人员”签订《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⑧根据风险排查结果编制初筛风险人员名单,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参加大型赛事活动。
(八)健康监测
对“八类涉赛人员”开展活动前7天、活动中、活动后7天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的内容为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对健康监测中发现的异常症状人员,告知其立即就医,主办(承办)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立即填写并向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报送《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异常情况个案调查表》(附件3),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市或县级疾控中心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采取针对性防疫措施。
(九)大数据防疫信息比对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于大型赛事开始5天以前编制完成“八类涉赛人员”《大型活动个人信息汇总表》(附件4),分别提交至市或县级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进行健康码比对(比对内容包括绿码、黄码、红码),提交至市或县级公安部门进行风险地区旅居史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主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和公安部门反馈的异常比对结果后,将异常的比对结果分类统计表(健康码异常人员统计表、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统计表)提交给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后将初步处置建议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由预防与救治组提出最终处置意见,送达主办(承办)单位执行。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的处置意见落实针对性防疫措施。
(十)闭环管理
在赛前7天和赛中,对“八类涉赛人员”采取以下闭环管理措施:①离堰离鄂管控(十堰本地参赛人员原则上比赛前7天及比赛中不得离堰;省内市外来堰参赛人员原则上比赛前7天及比赛中不得离鄂;外省来堰参赛人员在比赛中途离堰后不得再次参赛);②社会活动管控(赛前7天及赛中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驻留);③赛前7天及赛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上车后主动开窗通风;④赛中对比赛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八类涉赛人员”以外的其它观众不得进入比赛场所,如果将来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经过属地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观众可以进入比赛场所的,按本条第(十一)项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可以进入比赛场所。
(十一)核酸检测
1.“八类涉赛人员”检测要求。如果全国范围内均无高、中、低风险区时,无需进行核酸检测。如果国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时,原则上“八类涉赛人员”须全部开展赛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果不能提供赛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则禁止参加赛事活动。对于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认可,不建议在湖北省范围重复开展48小时内核酸检测。
2.省外参加赛事活动的人员的核酸检测要求。省外参加赛事活动的人员除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另需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等核酸检测措施。
3.观众的核酸检测要求。经过属地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观众可以进入比赛场所的,对于本省观众则按照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景区和密闭场所等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的规定落实核酸检测措施(目前暂定的检测周期为5天内),对于省外观众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等核酸检测措施。
4.赛前2天,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报请属地指挥部安排专业人员对赛场环境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十二)储备防疫物资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的规模合理储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或以上级别)、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乳胶手套、鞋套、“84”消毒剂、手消毒剂、电子测温仪、水银温度计、警戒线、消毒器械等防疫物资。
(十三)合理设置赛场的防疫流程和布局
内容包括查验通道、等候区、复检区、防疫特殊专用通道、应急隔离间、赛场平面功能布局等。必要时提请属地疾控中心现场指导后确定。
(十四)落实赛中防疫措施
1.首场比赛前及每场次比赛完毕后对赛场高频易接触部位和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
2.对进入赛场的人员开展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对具有异常症状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入赛场参加赛事活动。
3.选手和裁判在比赛时可以不佩戴口罩,其它进入赛场的人员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4.比赛期间禁止使用不能单向排风的中央空调系统,使用空调时门窗应当留有一定缝隙,保持适量的自然通风。
(十五)食宿场所防疫措施
如果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联系的非商业性食宿场所,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请属地疾控中心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如果由商业性宾馆酒店提供食宿的,则由主办(承办)单位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宾馆酒店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其中星级酒店由文旅部门负责,非星级酒店由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六)车辆防疫措施
如果主办(承办)单位安排有转运车辆的,在首次使用前及每次使用后均应对车辆高频易接触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转运车辆的司乘人员应相对固定,乘车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转运车辆使用期间尽量开窗通风,使用车辆空调系统时应当启用新风系统,保证车内有充足的新风量。转运车辆上配备适量的防护用品和消毒剂。
(十七)派驻防疫人员
“八类涉赛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下(含)的大型赛事活动,原则上不派驻防疫人员,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需要派驻防疫人员的,在申报材料中提出书面申请,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派驻防疫人员。“八类涉赛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含)的大型赛事活动,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派驻防疫人员跟踪做好疫情防控技术指导。所派驻的防疫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并跟踪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公派防疫人员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如遇技术疑难问题,可主动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十八)医疗保障
一般赛事活动,原则上由主办(承办)单位根据赛事需要,自行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参赛人数特别多且有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的大型赛事活动(举例:十堰市第28届迎新春长跑活动暨东风汽车集团第37届迎春接力赛),视情由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配备医疗保障资源。如果需要配备,则由下属的预防与救治组公派医疗保障资源(医护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药品、检测试剂、绿色救治通道等)。
(十九)应急处置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必要时,可报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提供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指导。比赛过程中,如遇突发应急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十)组织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参加培训。
(二十一)事先告知
主办(承办)单位于比赛15天前向“八类涉赛人员”发送防疫措施事先告知书(涉赛人员防疫须知),引导“八类涉赛人员”主动配合落实防疫措施。
(二十二)制定《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通过《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附件5)的方式,明确规定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指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督办主体、技术指导主体、销号状态,将疫情防控责任压紧压实。
【特别说明】如果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防疫风险排查追溯期限、健康监测期限、闭环管理期限、大型活动核酸检测的查验期限、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省外来返鄂人员“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则以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为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再因为此类技术指标的变动而另外发文。
三、审批(或备案)要求
(一)“八类涉赛人员”总人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赛事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完成备案登记后,一般情况下不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如果认为《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存在问题时,也可以视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二)“八类涉赛人员”总人数在201-500人之间(含)的大型赛事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严禁接到申报材料后搁置不理,既不做出审批决定,也不提出任何指导意见)。
(三)“八类涉赛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含)的大型赛事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意见(比赛场所在主城区以外的,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属地疫情防护控指挥部督办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四)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审批申请后,分别对《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则予以登记受理,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当场指导申请人予以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后重新登记受理。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登记受理后,安排下属预防与救治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五)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可以举办”的,提出“同意举办”的书面指导意见,要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遵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预防与救治组可以先行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出具《“主动防”“提前防”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附件6)。
(六)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不能举办”“暂停举办”“推迟举办”“择期举办”“变更方式举办”的,则将书面指导意见呈报给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最终裁决。
四、活动阻却及处置意见
(一)凡未经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大型赛事活动,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不能在预定的比赛日期之前落实本篇通用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则推迟举办,何时落实到位,何时再重启举办。如果决定推迟举办和重启举办的,均应当提前2天将推迟和重启举办的日期向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如果在活动筹备期间,十堰市境内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推迟举办或停办,并书面报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如果在活动筹备期间,省内市外其它市(州)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防疫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推迟举办或停办。
第三篇 大型会议篇
一、适用范围
本篇通用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十堰市行政区划内举办的线下参会人员总数超过200人(不含)的大型线下会议活动,包括由十堰市承办的全省性、全国性大型线下会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会议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活动、商务活动、宣传活动、培训活动、文艺活动、学习教育活动)。
线下参会人员总人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会议活动,由会议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风险排查、戴口罩、通风、消毒、“一扫两核一测”等常态化防疫措施。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提供场地、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以下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
1.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疫情防控指挥体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参会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保证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高效沟通协调。
2.配置疫情防控联络员,完善责任落实体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总联络员,由参会单位(派出单位)负责人、会议场所负责人、食宿场所负责人、后勤保障负责人、相关协作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联络员,具体承担各自范围内疫情防控任务,保证每一条防疫措施都能够落地生根,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高效衔接,严防人员缺位,任务脱节。
(二)疫情防控风险评估
主办(承办)单位在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以前,先要针对本次大型活动疫情防控的风险因素、防控组织和防控措施脆弱性、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三)必要性论证
根据“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大型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必要性论证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四)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审
《活动方案》着重阐述以下九方面内容:①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场所基本情况;②食宿场所基本情况;③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数量和来源等基本情况;④会前7天闭环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叙述在会前7天是否脱环进入风险地区旅居,是否进入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⑤防疫风险容忍度(是否允许风险人员参加会议或会务活动,允许哪些风险人员参加会议或会务活动);⑥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⑦线下会议活动必要性论证结果;⑧主办单位联络员、承办单位联络员、场地提供单位联络员的基本信息。
《疫情防控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四方面内容:①疫情防控组织(含指挥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②拟采取的防疫措施;③落实防疫措施的保证措施;④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采用核酸检测、防疫信息大数据比对等常规防疫措施的,需要单独作出说明。
《应急处置预案》着重阐述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应急处置组织;②可能出现的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的具体场景;③各个场景的应急处置规程。
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自行主办的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会议活动(举例: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政治协商会议等),由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起草《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送审稿),报市或县级任务下达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定。
虽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但有明确具体的承办部门(或会务组织部门)的,由承办部门(或会务组织部门)按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
其它各类大型会议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按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规定的格式自行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
(五)确定禁止参会的人员范围
以下八类人员,禁止参加大型会议活动: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
2.正在执行或者应当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的人员;
3.不符合转绿码条件的红码、黄码的人员;
4.近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地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的人员;
5.会前7天及会议开始后仍然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又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6.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
7.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
8.近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经评估该疫情地区疫情规模较大,存在广泛社区传播,外溢风险较高)
(六)确定审慎参会的人员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应当审慎参加线下大型会议活动:
1.经市或县级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感染风险的较高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此类人员如果确需参加大型会议活动,必须采取“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健康监测未发现异常症状后,方可参加大型会议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会议活动。
2.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1、附件2)的人员。如果此类人员确有必要参加大型会议活动的,则必须在会前补填《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并经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审核签字,确认无防疫风险后,方可参加大型会议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会议活动。
(七)防疫风险排查
对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开展防疫风险排查,排查内容包括:①风险地区旅居史排查(排查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②个人风险状态排查(排查是否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是否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状态);③个人接触史排查(排查是否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④湖北健康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排查(排查健康码是否为红码、黄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近期是否有风险区旅居史);⑤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健康状况排查(排查参会前7天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⑥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排查(排查是否接种两针次基础免疫新冠疫苗,因身体原因不能接种者必须提供医学证明,应种未种者在会前安排其补种疫苗);⑦风险排查结束后,组织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签订《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⑧根据风险排查结果编制初筛风险人员名单,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参加大型会议活动。
(八)健康监测
对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开展会前7天、会中、会后7天健康监测。主要针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对健康监测中发现的异常症状人员,告知立即就医,填写并向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报送《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异常情况个案调查表》(附件3),根据市或县级疾控中心疫情防控指导意见采取针对性防疫措施。
(九)大数据防疫信息比对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于会议首日5天以前编制完成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大型活动个人信息汇总表》(附件4),分别提交至市或县级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进行健康码比对(比对内容包括绿码、黄码、红码),提交至市或县级公安部门进行风险地区旅居史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主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和公安部门反馈的异常比对结果后,将异常的比对结果分类统计表(健康码异常人员统计表、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统计表)提交给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后将初步处置建议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由预防与救治组提出最终处置意见,送达主办(承办)单位执行。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的处置意见落实针对性防疫措施。
(十)闭环管理
在会前7天和会中,对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采取以下闭环管理措施:①离堰离鄂管控(十堰本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会前7天及会中不得离堰,省内市外来堰参会人员原则上会前7天及会中不得离鄂,外省来堰参会人员在会议中途离堰后不得再次参会);②社会活动管控(会前7天及会中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参加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驻留);③会前7天及会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上车后主动开窗通风;④会中对会议场所实行封闭管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场所。
(十一)核酸检测
1.所有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核酸检测要求。
如果全国范围内均无高、中、低风险区时,无需进行核酸检测。如果国内有高、中、低风险区时,原则上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均须全部开展会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对于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认可,不建议在湖北省范围重复开展48小时内核酸检测。如果不能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则禁止参加会议活动。
2.省外参会人员核酸检测要求。省外参会人员除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另需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等核酸检测措施。
(十二)储备防疫物资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的规模合理储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或以上级别)、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乳胶手套、鞋套、“84”消毒剂、手消毒剂、电子测温仪、水银温度计、警戒线、消毒器械等防疫物资。
(十三)会场防疫措施
1.于会场外合适位置设置临时留观场所,临时留观场所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产生的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2.会场入口处配备体温监测设备,安排专人落实“一扫两核一测一戴”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3.首次会议之前及每场次会议结束后,分别对会议场所高频易接触部位(楼梯、电梯、桌椅及扶手、门把手、水龙头)开展预防性消毒。
4.会前对会议场所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至少通风30分钟以上),会议期间适当开窗通风。禁止使用不能单向通风的中央空调系统,使用中央空调时门窗要保持一定的缝隙,保持会场有足够的新风量。
5.适当增加座位间距,科学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
6.会场应配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手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在醒目的地方均张贴或放置个人防护提示。
(十四)食宿场所防疫措施
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联系的非商业性食宿场所,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请属地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如果由商业性宾馆酒店提供食宿的,则由主办(承办)单位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星级酒店由文旅部门负责,非星级酒店由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宾馆酒店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十五)车辆防疫措施
如果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安排有转运车辆的,在首次使用前及每次使用后均应对车辆高频易接触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转运车辆的司乘人员应相对固定,乘车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转运车辆使用期间尽量开窗通风,使用车辆空调系统时应当启用新风系统,保证车内有充足的新风量。转运车辆上配备适量的防护用品和消毒剂。
(十六)派驻防疫人员
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的大型会议活动,原则上不派驻防疫人员,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500人以下的大型会议活动需要派驻防疫人员的,在申报材料中提出书面申请,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派驻防疫人员。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自行主办的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会议活动,以及参会人数在500人以上(含)的大型会议活动,由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派驻防疫人员。派驻的防疫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并跟踪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公派防疫人员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如遇技术疑难问题,可主动请求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技术指导。
(十七)医疗保障
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自行主办的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会议活动,由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公派医疗保障资源(医护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药品、检测试剂、绿色救治通道等)。除此之外的其它大型会议活动,如果确需医疗保障服务的,原则上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十八)应急处置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必要时,可报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提供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指导。会议过程中,如遇突发应急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九)组织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必要时可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参加培训。
(二十)事先告知
主办(承办)单位于会前15天向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发送防疫措施事先告知书(防疫须知公告),引导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主动配合落实防疫措施。
(二十一)制定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通过《大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附件5)制定,明确规定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指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督办主体、技术指导主体、销号状态,将疫情防控责任压紧压实。
【特别说明】如果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指挥部对防疫风险排查追溯期限、健康监测期限、闭环管理期限、大型活动核酸检测的查验期限、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省外来返鄂人员“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则以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指挥部文件为准,市指挥部不再因为此类技术指标的变动而另外发文。
三、审批(或备案)要求
(一)线下参会人员总人数在51-200人之间(含)的会议活动,由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完成备案登记后,一般情况下不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如果认为《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存在问题时,也可以视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二)线下参会人员总人数201-500人之间(含)的大型会议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严禁接到申报材料后搁置不理,既不做出审批决定,也不提出任何指导意见)。
(三)线下参会人员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含)的大型会议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送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会议场所在主城区以外的,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属地疫情防护控指挥部督办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四)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大型活动疫情防控审批申请后,分别对《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则予以登记受理,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当场指导申请人予以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后重新登记受理。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登记受理后,安排下属预防与救治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五)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可以举办”的,提出“同意举办”的书面指导意见,要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遵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预防与救治组可以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出具《“主动防”“提前防”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附件6)。
(六)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应当“不能举办”“暂停举办”“推迟举办”“择期举办”“变更方式举办”的,则将书面指导意见呈报给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最终裁决。
四、活动阻却及处置意见
(一)凡未经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大型会议活动,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地提供单位)不能在预定的活动日期之前落实本篇通用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则推迟举办,何时落实到位,何时再重启举办。如果决定推迟举办和重启举办的,均应当提前2天将推迟举办的日期和重启举办的日期向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如果在活动筹备期间,十堰市境内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推迟举办或停办,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四)如果在活动筹备期间,省内市外其它市州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防疫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推迟举办或停办。
第四篇 大型展览展销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篇
一、适用范围
本篇通用指导意见适用于在十堰市行政区划内举办的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的线下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以文化、艺术、科技、教育为主题的大型展览活动,二是以农产品、汽车、家电、日用消费品、工业产品、科技产品等产品展销为主要内容的大型产品展销活动,三是美食节、文化旅游节、婚姻推介、开(竣)工典礼等大型服务性聚集性活动。范围包括由十堰市直接主办的县级、市级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十堰市承办的全省性、全国性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线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风险排查、戴口罩、通风、消毒、“一扫两核一测”、动态流量控制等常态化防疫措施。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谁参展、谁负责”“谁牵头提供服务、谁负责”“谁提供场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提供场地单位严格落实以下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
1.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完善疫情防控指挥体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邀请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或派出单位)负责人、活动场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保证部门之间、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高效沟通协调。
2.配置疫情防控联络员,完善责任落实体系。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组织任务的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总联络员,由邀请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负责人、各参展单位(派出单位)负责人、活动场所负责人、食宿场所负责人、后勤保障负责人、相关协作单位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联络员,具体承担各自范围内疫情防控任务,保证每一条防疫措施都能够落实到位,保证每一个环节都能够高效衔接,严防人员缺位,任务脱节。
(二)疫情防控风险评估
主办(承办)单位在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以前,先要针对本次大型活动疫情防控风险因素、防控组织和防控措施的脆弱性、控制和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提前提供技术指导。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三)必要性论证
根据“非必要不举办大型活动”的原则,主办(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大型活动开展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必要性论证结果应当写入《活动方案》中一并呈报。
(四)制定《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审
《活动方案》着重阐述以下九方面内容:①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食宿安排,活动现场垃圾处理、公共厕所、洗手设施的准备情况;②动态流量控制设施的准备情况;③扫码、测温等常态化防疫设施的准备情况;④活动场所功能布局的基本情况;⑤参加活动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来源的基本情况;⑥参加活动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参加活动前7天闭环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叙述在会议前7天是否脱环进入风险地区旅居,是否进入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⑦防疫风险容忍度(是否禁止风险人员参加活动);⑧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结果;⑨线下展览或展销活动必要性论证结果;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场地提供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的基本信息。
《疫情防控方案》着重阐述以下四方面内容:①疫情防控组织(含指挥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②拟采取的防疫措施;③落实防疫措施的保证措施;④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采用核酸检测、防疫信息大数据比对等常规防疫措施的,需要单独作出说明。
《应急处置预案》着重阐述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应急处置组织;②场景设计(设计几种可能出现的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的具体场景);③各个场景的应急处置规程。
(五)确定禁止参加活动的人员范围
以下八类人员,禁止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正在执行或者应当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社区健康监测的人员;
3.不符合转绿码条件的红码、黄码的人员;
4.近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的人员;
5.活动首日前7天及活动开始后仍然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又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的人员;
6.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
7.出院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
8.近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经评估该疫情地区疫情规模较大,存在广泛社区传播,外溢风险较高)。
(六)确定审慎参加活动的人员范围
以下两类人员,应当审慎参加线下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1.经市或县级疾控中心风险评估后认为感染风险的较高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此类人员如果确需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必须采取“三天两检”措施(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三天内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待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健康监测未发现异常症状后,方可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2.不能按照《疫情防控方案》的规定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1、附件2)的人员。如果此类人员确有必要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则必须在活动前补填《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并经所在单位疫情防控联络员审核签字,确认无防疫风险后,方可参加活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不建议参加活动。
(七)对“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开展防疫风险排查
“特定参加活动人员”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接待人员、参展商、受邀来宾、主持人、新闻媒体人员、场地管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出席活动的领导和其它行政官员。排查内容包括:①风险地区旅居史排查(排查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②个人风险状态排查(排查是否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出院或出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是否处于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社区监测状态);③个人接触史排查(排查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有过接触);④湖北健康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排查(排查健康码是否为红码、黄码,大数据通信行程卡近期是否有风险区旅居史);⑤健康状况排查(排查参加活动前7天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⑥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情况排查(排查是否接种两针次基础免疫新冠疫苗,因身体原因不能接种者必须提供医学证明,应种未种者在活动前安排其补种疫苗);⑦风险排查结束后,组织“特定参加活动人员”签订《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1、附件2);⑧根据风险排查结果编制初筛风险人员名单,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参加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八)对“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开展健康监测
健康监测的期间为活动前7天、活动中、活动后7天。主要针对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对健康监测中发现的异常症状人员,告知立即就医,填写并向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报送《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异常情况个案调查表》(附件3),根据市或县级疾控中心的指导意见采取针对性防疫措施。
(九)对“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开展大数据防疫信息比对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于活动首日5天以前编制完成“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大型活动个人信息汇总表》(附件4),分别提交至市或县级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进行健康码比对(比对内容包括绿码、黄码、红码),提交至市或县级公安部门进行风险地区旅居史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旅居史,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和湖北省指挥部确定的管控区域旅居史)。主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服务与大数据部门和公安部门反馈的异常比对结果后,将异常的比对结果分类统计表(健康码异常人员统计表、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统计表)提交给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市或县级疾控中心进行分析研判后将初步处置建议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由预防与救治组提出最终处置意见,送达主办(承办)单位执行。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预防与救治组的处置意见落实针对性防疫措施。
(十)对“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实施闭环管理
在活动首日前7天和活动中,对“特定参加活动人员”采取以下闭环管理措施:①离堰离鄂管控(十堰本地参加活动人员原则上在活动首日前7天及活动中不得离堰,省内市外来堰参加活动人员原则上在活动首日前7天及活动中不得离鄂,外省来堰参加活动人员在活动中途离堰后不得再次参加活动);②社会活动管控(在活动首日前7天及活动中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通风不良的密闭场所参加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驻留);③在活动首日前7天及活动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及以上级别的口罩,上车后主动开窗通风;④活动中对活动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凡未经活动主办(承办)单位疫情防控审查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活动场所参加活动。
(十一)严格落实核酸检测措施
1.所有“特定参加活动人员”的核酸检测的通用要求
所有“特定参加活动人员”,必须开展活动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向主办(承办)单位提交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对于全省范围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予以认可,不建议在湖北省范围重复开展48小时内核酸检测。不能提供活动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禁止参加大型展览展销和服务性聚集活动。
2.外省“特定参加活动人员”核酸检测要求
除提供活动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另须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
3.顾客和观众的核酸检测要求
本省顾客和观众,按照省、市指挥部对密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景点等社会面核酸查验周期的要求落实核酸查验(目前执行的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为5天内)。外省顾客和观众,另须执行“落地检”或“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
(十二)储备防疫物资
主办(承办、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合理储备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N95或以上级别)、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乳胶手套、鞋套、“84”消毒剂、手消毒剂、电子测温仪、水银温度计、警戒线、消毒器械等防疫物资。
(十三)落实活动场所的现场防疫措施
1.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申请设置活动场所的“场所码”,所有人员进入活动场所时均要扫“场所码”。在活动场地四周设置警戒线,配备进出门禁和安检、测温设备。
2.安排专人落实“一扫两核一测一戴”查验。所有“特定参加活动人员”、顾客、观众,均必须经过“一扫两核一测一戴”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活动场所。凡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者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活动场所。
3.根据场地规模设置动态流量峰值。根据动态流量峰值变化情况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场措施。
4.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场地布局,合理规划活动线路,合理调
整通道宽度和活动台位间距,使其符合防控要求。活动过程中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活动引导,保证顾客有序参加活动。
5.于活动场所外合适位置设置临时隔离场所,临时隔离场所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产生的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6.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宣传视频等形式向活动现场人员宣传本次活动的疫情防控要求。
7.在首次活动之前及每一场次活动结束后,应当分别对活动场所的高频易接触部位(楼梯、电梯、桌椅及扶手、门把手、水龙头、电子设备等)开展预防性消毒,对地面及厕所设施实施喷酒消毒,频次以每4小时一次为宜,并在相关区域公示消毒记录。
8.活动期间,应加强活动场所通风换气。使用中央空调时门窗要保持一定的缝隙,保持会场有足够的新风量,禁止使用不能单向通风的中央空调系统。
9.根据流量峰值配备合适数量的厕所、垃圾容器、洗手设施。厕所环境保持清洁,蹲位数量与流量峰值相符,配备手消毒剂。
(十四)食宿场所防疫措施
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联系的非商业性食宿场所,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可请属地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如果由商业性宾馆酒店提供食宿的,则由主办(承办)单位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星级酒店由文旅部门负责,非星级酒店由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宾馆酒店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十五)车辆防疫措施
如果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安排有转运车辆的,在首次使用前及每次使用后均应对车辆高频易接触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转运车辆的司乘人员应相对固定,乘车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转运车辆使用期间尽量开窗通风,使用车辆空调系统时应当启用新风系统,保证车内有充足的新风量。转运车辆上配备适量的防护用品和消毒剂。
(十六)派驻防疫人员
动态流量峰值在500人以下(不含)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原则上不派驻防疫人员,如果主办(承办)单位认为需要派驻防疫人员的,在申报材料中提出书面申请,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派驻防疫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在500人—2000人之间(含)的大型展览展销和服务性聚集活动活动,原则上由县(区)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派驻防疫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2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原则上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派驻防疫人员。派驻的防疫人员应密切配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场地提供单位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并跟踪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没有公派防疫人员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落实防疫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如遇技术疑难问题,可主动请求属地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属地疾控中心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技术指导。
(十七)医疗保障
原则上,由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自行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如果活动规模较大(预测动态流量峰值达2000人以上),或者参加活动人员的来源地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或者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可以向市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公派医疗保障资源申请,由市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公派医疗保障资源。如果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公派医疗保障资源的,通知下属预防与救治组公派医疗保障资源(医护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药品、检测试剂、绿色救治通道等)。
(十八)应急处置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防疫和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必要时,可报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提供技术指导,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指导。活动过程中,如遇突发应急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九)组织开展防疫技术培训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疫情防控联络员(含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派出单位)、活动场所、食宿场所、后勤保障、相关协作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关服务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必要时,提请市或县级疾控中心派员参加培训。
(二十)事先告知
主办(承办)单位于活动首日15天以前向参加活动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发送防疫措施事先告知书(防疫须知),引导参加活动人员、工作人员、服务人员主动配合落实防疫措施。
(二十一)制定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通过《大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附件5)制定,明确规定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具体指标、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督办主体、技术指导主体、销号状态,将疫情防控责任压紧压实。
【特别说明】如果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指挥部对防疫风险排查追溯期限、健康监测期限、闭环管理期限、大型活动核酸检测的查验期限、社会面核酸检测周期、省外来返鄂人员“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则以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湖北省指挥部文件为准,市指挥部不再因为此类技术指标的变动而另外发文。
三、审批(备案)要求
(一)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200人以下(含)的线下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完成备案登记后,一般情况下不提出书面指导意见,如果认为《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存在问题时,也可以视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二)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在201-2000人之间(含)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严禁接到申报材料后搁置不理,既不做出审批决定,也不提出任何指导意见)。
(三)参加活动人员动态流量峰值在2000人以上(不含)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查,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审批决定,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活动场所在主城区以外的,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属地疫情防护控指挥部督办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四)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的疫情防控审批申请后,分别对《活动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凡形式要件符合要求的,则予以登记受理,如果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由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当场指导申请人予以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补正后重新登记受理。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登记受理后,安排下属预防与救治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五)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可以举办”的,提出“同意举办”的书面指导意见,要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食宿场所、场地提供单位)遵照本《通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预防与救治组可以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出具《“主动防”“提前防”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附件6)。
(六)预防与救治组收到所属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示和有关申报材料后,如果认为“不能举办”“暂停举办”“推迟举办”“择期举办”“变更方式举办”的,则将书面指导意见呈报给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最终裁决。
四、活动阻却及处置意见
(一)凡未经市或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和服务性聚集活动,一律禁止举办。擅自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场地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果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牵头提供服务单位、参展单位、场地提供单位不能在预定的活动日期之前落实本篇通用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则推迟举办,何时落实到位,何时再重启举办。如果决定推迟举办和重启举办的,均应当提前2天将推迟和重启举办的日期向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书面报告。
(三)如果在预定的活动日期首日前7天以内,十堰市境内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推迟举办或停办,并书面报告市指挥部。
(四)如果在预定的活动日期首日前7天以内,省内市外其它市(州)出现社会面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则由作出批准决定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防疫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推迟举办或停办。
附件:1.个人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
2.团体防疫风险排查及防疫信息申报承诺书
3.大型活动健康监测异常情况个案调查表
4.大型活动个人信息汇总表
5.大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销号管理责任分解清单
6.“主动防”“提前防”防疫措施落实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