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机构: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2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十堰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十堰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的不合理检查(包括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进行严肃查处,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建立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有效遏制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行为,有力保障群众的健康权利。
二、专项治理内容
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内容包括以下六大类: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定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等行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等。(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各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等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工作安排
全市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确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定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动员宣传。加大对医务人员《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培训,全面提升医务人员规范执业、安全执业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月-2021年8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市直及驻市医疗机构按方案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直管的民营医疗和个体诊所开展自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加大对医联体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临床路径完成率、检验检查收入占比等线索、数据,开展督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制管理,发现一条核实一条,整改一条核销一条,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检查组,采用抽检的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查摆不合理检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针对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月-2022年2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对不合理医疗检查进行认真剖析,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从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照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列出不合理检查治理清单,并对清单进行专项治理,定期分析总结,持续改进不足;同时要将本次治理行动与行业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规范实施。
(三)及时总结,建章立制。各地各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把规范医疗行为和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相结合,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堵漏洞,补不足。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引导行业、机构增强对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的认识,切实规范医疗行为,营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直及驻市医疗机构负责总结本区域(管辖对象)、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汇总各部门总结,形成汇报材料。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2年2月25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1.不合理检查治理参考清单
2.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件1
不合理检查治理参考清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2.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3.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等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进行的检查。
4.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
5.医疗机构检查项目不正当竞争行为。
6.无收费目录,套用其他收费目录收取医疗检查费用。
7.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的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8.超适应症检查、借用会诊增开非必要医疗检查项目的行为。
9.对符合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条件的检查不予认可而进行的不必要重复检查。
10.无入院指征诱导患者住院进行不必要检查。
11.将应该独立申请的不同检查项目进行组合申请、组合收费、捆绑收费。
12.分解收费项目的检查。
13.无医嘱的检查。
14.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15.将大型检查项目列为常规检查,阳性率偏低的行为。
16.进行检查收费的同时,加收其他检查名目或检查部位的检查。
17.套餐收费,女性发生男性费用、男性发生女性费用的检查。
18.未经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进行的特殊检查。
19.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检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为。
20.将检查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的行为。
21.违反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
22.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
23.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2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专项治理覆盖机构数量统计
机构类型 | 办医 主体 | 辖区 总数 | 自查数量 | 抽查数量 |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公立 | ||||||
民营 | |||||||
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 公立 | ||||||
民营 | |||||||
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病理、检验中心 | 公立 | ||||||
民营 | |||||||
其他 | 公立 | ||||||
民营 | |||||||
总计 | 公立 | ||||||
民营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起 | ||||||
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
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
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
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
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
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
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
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
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
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 |||||||
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釆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
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个 | ||||||
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
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
罚款总额度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人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
护士 | |||||||
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
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
时间段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业务 总收入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
2020年1-6月 | |||||||
2020年1-12月 | |||||||
2021年1-6月 | |||||||
2021年1-12月 | |||||||
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 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