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和《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鄂卫办通[2019]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坚持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坚持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事件高发为核心目标,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开展专项治理,主要是对煤矿、非煤矿山、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材、化工等大、中、小型企业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不纳入本次治理范围。
(二)治理内容
在全面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尘毒危害专项治理重点,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尘毒危害情况、尘毒危害治理工程技术措施实施情况、防护设施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等内容。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6月)
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参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由市卫生健康委直接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直接负责。市级范围内由市卫健委牵头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间。各县(市、区)由卫健局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具体措施),并将其传达到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
(二)基础数据摸排阶段(2019年6月-7月)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和相关数据由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和相关数据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直接负责。各县(市、区)卫健局要积极与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共享基础监管数据,了解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由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收集建档,可采取现场调查、电话随访、收集资料等方式进行核实清查,剔除已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备案表,更正备案表中错误信息。在比对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企业,要督促限期申报。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包括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2)。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将治理工作计划连同附件1和附件2、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附件1和附件2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
(三)治理整改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见附件3)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填报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见附件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见附件5),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各县(市、区)卫健局要采取随机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专项检查(不低于50%)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四)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8-10月)
我委将按照省卫健委要求,结合《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重点行业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目标要求,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做好国家、省评估迎检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也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重点行业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1月)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于2020年10月15日前报市卫健委。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根据《湖北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十堰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疾控科科长、法监科科长、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市职业病防治院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我市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强化保障。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辖区内活动的组织领导,要明确牵头单位,确保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尘毒危害专项治理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发动重点行业积极参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各级领导重视、部门大力支持、全行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各地要将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调查、重点职业病监测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三)各地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专项整治的资料、记录,及时掌握企业整改信息,督促企业按季度将专项整治情况报所属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