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身份证号码:4203211963****5419):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文号:十卫医罚〔2024〕11号)),本机关现依法催告你履行义务。
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50000元、违法所得4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你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31号市卫生监督所办公楼三楼303室。
联系人:胡晓凌、寇华南,电话:0719-8652510。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