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及驻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县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2]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脱贫县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模式,作为脱贫县医疗机构针对所有罹患30种大病的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同时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合理控制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现有30种大病的定点医院、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和专家组等,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
原有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保持不变,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要体现分级诊疗要求,按病种分级别设置,满足诊疗需求。及时公布调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联系方式,方便本区域内的患者就诊。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印发的有关病种诊疗规范、临床路径、技术操作规程等,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大医疗行为监管力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保证医疗安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持续优化服务流程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脱贫县重大疾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流程,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确保脱贫县重大疾病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措施。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要按照转诊流程将患者转至具备诊疗条件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确有必要的可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沟通衔接,及时将大病患者信息转介至患者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对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和服务,提供就医指导和健康宣教。同时,要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加强信息上报,及时将脱贫县重大疾病救治患者信息输入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
(四)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配备的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加快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县域内卒中中心、创伤中心、胸痛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持续开展专家组巡诊和对口帮扶等工作,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服务,提升县域大病诊疗能力。
(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基层首诊原则,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引导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确有必要的转诊至省、市级医疗机构治疗,减少因异地就医带来的医疗费用和相关支出增加,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脱贫县县域重大疾病救治管理工作,将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一部署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完善重大疾病救治管理政策,抓好工作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并加强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救治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救治病种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全面落实救治费用“一站式”结算。
三是加强宣传总结。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宣传工作成效,总结先进经验及做法,并将相关工作经验和模式向其他地区推广。
附:30种大病名称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30种大病名称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