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

索引号
011081301/2020-022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04日 16:57: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血液透析机构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8〕5号)精神,结合十堰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十堰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

 

十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十堰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血液透析机构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8〕5号)要求,结合十堰实际,制定《十堰市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2018—2020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推进“健康十堰”建设为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科学规划血液透析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调整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以肾病患者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合理制定血液透析机构发展规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方便可及。统筹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提供安全、及时、方便、快捷的高水平、高质量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有序发展。强化政府规划调控和监管力度,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结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血液透析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位置,强化质量建设,实现适度平衡发展。

三、规划布局 

(一)现状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四省市毗邻地区中心城市。国土总面积23680平方公里,总人口347.52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37.8万人。下辖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丹江口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共有1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1842个村民委员会。

全市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医疗机构共有12家,其中三级综合医院3家,二级医疗机构7家,一级医疗机构2家;拥有执业医师63人、注册护士134人、技师11人;投入使用血液透析机287台。

(二)设置要求

1.在现有医疗机构内设置血液透析室基础上,全市设置8所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每个县、市、区规划设置1所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设置独立的血液透析中心。

2.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应当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实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3.血液透析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为血液透析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等服务,保障医疗安全。

4.鼓励血液透析中心向集团化、连锁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5.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设置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病人需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设置,在现有基础上血液透析机数量不再增加。

6.各地根据终末期肾病患者数和每个血透单元服务能力,测算本地区血液透析设备的需求量,确定每个血液透析机构(含独立血液透析中心和医疗机构内设血液透析室)的规模。每个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机构至少配备15台血液透析机,单体规模控制在20台以下。

四、审批与监管  

(一)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血液透析机构设置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医疗资源现状,明确机构设置的区域、规模。申请设置血液透析机构时,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选址所在区域(小区)进行公示,作为审批设置的依据之一。省卫生计生委结合市州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血液透析机构的设置审批,凡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办理设置审批。

(二)加强机构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血液透析中心设置、人员和设备等准入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办理执业登记。要将血液透析机构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对血液透析机构院感和医疗专项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和操作规范,落实院感预防和控制措施,降低院感风险。

(三)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血液透析中心要不断提升技术能力与应急处理能力,与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救治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