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社局拟定了《十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发送:
1、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邮编442000;
2、传真方式:传真 8663246
3、电话联系方式:联系人 张志劬 联系电话 8680253
附件:《十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